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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大改革!取消按月計徵 買賣過戶漏了這細節恐當冤大頭
2025-03-03
 

房屋稅大改革!取消按月計徵 買賣過戶漏了這細節恐當冤大頭

2025/03/03 12:17自由時報/記者張瀞勻

  

去年71日開始適用的房屋稅新法,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將原本「按月計徵」的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每年的228(229)的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專家提醒,若是買賣,交易日期非常關鍵,尤其當屋主原為非自住,買家為自住時,房屋稅落差恐怕非常大。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2025220日訂約出售甲房屋給吳小姐, 如果在2025228日仍未完成買賣移轉登記的話,亦即 228日當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則2025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202471日起至2025630日止)納稅義務人為陳先生,應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

反之,若2025228日已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給吳小姐,則吳小姐就必須負責繳納2025年全年的房屋稅,但須留意的是,若陳先生非自住,吳小姐為自住使用,後者得繳納非自住稅率增加到2%以上,相較於自住稅率1.0%1.2%,稅負最高恐怕大增一倍。

稅務局說明,2025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202471日起至2025630日止,於202551日起至5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新制房屋稅自20247月起實施後,房屋若在年度中所有權移轉,稅務局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特別提醒注意的是,若於每年31日至6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房屋稅則併入「次年期」課徵。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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