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貸申請時間拉長,不少人貸款卡關,導致交屋困難,就有民眾最近出售房屋,尚有總價7成之價款未收取,買方約定過戶登記後以貸款給付,沒想到銀行只核貸6成,且買方無法立即支付未核貸的差額房款,王小姐疑惑,若還沒收到全部款項,就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對此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即屬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也就是俗稱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納稅款,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因此,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依法申報之義務。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民眾認為尚未「交屋」,只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或是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誤認為代書會幫忙申報,或以為實價登錄即已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原因沒申報,直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報期限。
這時如有應納稅額,除了補稅外還要面臨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盡申報義務的行為罰。
國稅局提醒,賣房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除了紙本申報書外,也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