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可以經規約約定作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該部分就稱為約定專用;但如果有下列情形時就不得為約定專用:
1.公寓大廈本身所佔之地面。
2.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其通往室外的樓梯或門廳及社區巷道及防火巷弄。
3.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4.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的規定者。
5.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屬全體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如屋頂、水箱及水塔等。
約定專用與專有不同;專有部分是指公寓大廈中具獨立使用性質的全部或一部分空間,而且可以單獨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之標的者;以住宅來講,通常指室內登記的實際坪數,包括室內面積及附屬建物如陽台面積等。除了法律有限制外,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專有物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至於所謂法律有限制之意,如使用登記為住宅使用者,就不可以做為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如商場、辦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