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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名詞解釋】買賣-地上權

地上權

地上權是指利用他人持有之土地進行營造建築物或工作物、使用而取得的一種權利,建物所有權不得進行銷售或預售。地上物如為住宅,購買者僅取得地上權存續期間的「租賃權」或「房屋所有權」,一般為40至50年,「租賃權」屋主僅取得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則交付信託機構所有,購屋者僅取得「房屋使用憑證」。

雖取得房屋時,購買人得是以低於市場房價之價格購得房屋,但於使用權期限屆滿時,一定得依契約約定放棄房屋使用權,此種辦理方式最著名之範例為交九台北轉運站的京站酒店式公寓住宅。反之,「房屋所有權」之地上權住宅可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受到民法保護,在地上權設定期限到期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建物時價,補償房屋所有權人,或得於雙方約定後,延長地上權期限。

全台最高的台北101大樓是一個典型地上權代表,民國86年由宏國建設、中聯信託、中華開發、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和信集團等企業組成的團隊,以206億6千6百萬元的價格,拿下101大樓地上開發權,是台北市政府主導辦理的BOT標案中,最為成功且知名度最高者;而101大樓設定地上權,約定存續期間為民國86年至156年共計70年,地租以當期公告地價按年息百分之二計收,興建期間減半,地租額隨同公告地租調整,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得作地上權之轉讓、抵押、分租或分割,也不得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負擔,等到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將無償移轉為台北市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