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
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地役權,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實質上是一種為了要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物權。
也就是自己的土地如果有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來增加價值之需要時,所設定的權利。舉例來說,A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了10層高樓,可以遠眺山景,而為了能夠永續觀賞,不被其他建物遮蔽住美景,A便和前面空地的所有人B簽訂契約設定「遠眺地役權」,請求B有容忍或不作為(如:不蓋其他建物)的義務。
也就是說,為了讓自己土地上能夠眺望的景觀較寬廣,而設立遠眺地役權,以請求他人土地上的建物不可高於多少公尺,以免妨礙到自己遠眺的景觀。其中因為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之地又稱為需役地,因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之為供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