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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

【名詞解釋】買賣-斡旋金

斡旋金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所謂「斡旋金」依一般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但「斡旋金」在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支付斡旋金應注意事項為:

1. 在支付斡旋金前,買方應進一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賣方條件(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買方條件(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及付款條件(如賣方售價、貸款方式)。

2. 斡旋期間一般以3到7天為限,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

3. 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3日內無息退還,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 、「車馬費」等費用,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目前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

4. 斡旋金金額在10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10萬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個人支票,抬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5. 應在斡旋解除條款中註明,若屋主不賣,多久以內須退還,及屋主收了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定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