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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謄本

【名詞解釋】買賣-建物謄本

建物謄本

房屋進行買賣交易,都必須向地政機關登記,所以地政事務所擁有房屋的所有資料。謄本可以完全呈現房屋的產權,所以買屋不只要看權狀,更重要的是調閱具有公信力的謄本;且申請謄本,不一定要是所有權人,一般民眾也能申請到該建物或土地的謄本。

買方可以藉由申請謄本,了解該房屋真正的所有權人、可看出所有權人是與他人共同持有,或是個別持有,以及房屋的室內坪數、公設坪數、是否有車位、屋主取得的日期以及方法、是否有貸款、貸款金額等資料。

建物登記謄本共分三部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一)、「標示部」:標示該建物詳細坪數、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完成日期、權狀面積、登記原因等。
(二)、「所有權部」:標示該建物屬於誰、所有權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前次買賣時間等。
在「標示部」及「所有權部」中,必須核對是否與「建物所有權狀」相同。
(三)、「他項權利部」:是否設定抵押權,權利人為哪家銀行、設定抵押金額。他項權利中的房屋貸款扺押的情況,這部分是權狀中看不見的。

「他項權利部」應和「土地所有權狀」一起看。請注意「權利種類」:若有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權,表示「他項權利部」的所有權人具有優先購買權,過戶時應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並蓋上賣方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