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定成果
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自民國64年在屏東縣首先辦理編定工作,迄75.11.11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已全面完成編定。截至100年12月底止,總計完成劃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及特定專用區等10種使用分區面積合計2,811,297公頃;編定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8種用地,面積2,477,090公頃,另暫未編定用地,面積82,712公頃,其他用地,面積251,495公頃。(詳見內政部統計年報網址:http://www.moi.gov.tw/stat/)。
(二)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成果
100年全年(1月至12月),各縣(市)政府報部之違規查處資料統計結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筆數計3,085筆,面積合計約611公頃;查處違規案件最多之縣(市)為桃園縣,筆數1,155筆,面積約162公頃,佔違規筆數37%,佔違規面積27%。至於查處結果,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1億119萬元,限期令其變更使用1,618筆,限期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1,284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6筆,已結案件(恢復合法使用狀態)163筆。又其中違規最多之用地別為農牧用地,筆數2,907筆,面積578公頃,佔違規筆數96%,佔違規面積78%。
(三)配合政府政策及社會需求,研修相關法令
1、研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管制規則先前已辦理22次修正,茲為配合水利主管機關輔導溫泉法施行(94年7月1日)前,曾取得溫泉水權者合法經營;淡化農舍得作為純住家功能使用之誤解,避免「農家住宅」與「農舍」造成混淆;促進零星狹小或畸零不整土地之有效利用等,於100年5月2日修正本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刪除農牧、林業、養殖及鹽業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農家住宅」,並將「農舍」許可使用細目「農舍附屬設施」修正為「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同時修正該附表農牧及林業用地容許設置「溫泉井」之附帶條件,增訂溫泉法施行前曾取得溫泉水權者,得合法申請設置。另本次修正內容尚包括第35條(毗鄰甲、丙種建築用地..等之零星狹小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及第35條之1(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使該2條文准予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要件趨於一致。
2、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本要點自訂頒後,先前已歷7次修正,茲為配合本部9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有關限制發展地區及條件發展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本要點之禁、限建地區查詢項目需配合修正,並新增對於限制發展地區之開發變更管制規定;又為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修正及產業創新條例之公布。內政部爰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於101年2月3日公告修正本要點。
3、修正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92.03.26修正後已將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提升至管制規則規定,有關涉及執行事項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業於92.07.07發布實施。修正後除就各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新檢討規定外,並就不超過660平方公尺之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方式修正增列規定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以解決目前政府推動發展之風力發電機組使用非都市土地其使用面積計算執行上之疑慮。
4、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配合本部9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用管制,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變更1通公告實施後2年內,完成相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變更)作業,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爰遵循變更1通之上位政策指導,於100年11月9日修正本須知,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各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之原則規定;明定辦理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所需之相關圖資,統一由本部提供;增訂完成使用分區劃定及土地使用編定草圖與清冊後,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之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檢討作業,應組成專案小組統籌辦理。...等。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電腦化
本部基於配合達成「數位臺灣計畫」目標,因應網路化趨勢,已自視窗版「地用處理系統」重新開發為網路版「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以配合未來網路化發展需要。
1、視窗版「地用處理系統」
係依本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開發供各地政事務所運用電腦處理編定內部業務。在全國已可上線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業務電腦化地政事務所自88年12月起陸續上線作業,本部並於90年訂頒「地用處理系統作業手冊」,該系統迄91年底全面正式上線作業。
2、網路版「土地利用管理系統」
係分三個階段開發:(1)第一階段開發土地利用,係提供地政事務所、直轄市與 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處理視窗版轉換網路版及已登記編定結果內部業務。(2)第二階段開發地用處理,係提供地政事務所、直轄市與 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處理編定異動內部業務。(3)第三階段開發違規查報,係提供直轄市與 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處理違規查報內部業務。該系統自98年起配合地政整合系統網路版上線,本部並於99年訂頒「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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