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住宅正夯!能買!?不能買!?
一、案例:
王先生為欲購置新屋之首購族,但是面對居高不下的房價,讓他選擇時下比一般房價便宜二到三成之「工業住宅」,然而層出不窮之消費爭議卻令他擔心不已…。
二、解析:
(一)何謂工業住宅:
工業住宅(乙種工業區住宅)又稱為「類住宅」,其實際設計乃是依據工業廠房標準而定,注重的是工作環境配置及設施安排,所以結構上較一般住宅堅固,樓高規定3.6公尺,配置承重電梯,且單層需設兩組樓梯,樓梯較一般住宅所設置者為寬,但是電力、動力、重力、光線等皆以廠房設施為考量,因此很難兼顧到居住機能,並因屬違規使用,必然係在使用執照核發後,再行「二次施工」,違規隔間主臥室、盥洗設備、起居室等之住宅。
(二)工業住宅與一般住宅之差異:
1.稅費相關規定:
按民國85年底,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台財稅字第 851924469 號),符合自宅用地要件者即使編定為工業用地亦准適用優惠稅率,依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的地價稅來課徵,出售時也可以適用10%的土地增值稅率。房屋稅也是依照實際的使用情形課徵,作為住家用的稅率為房屋現值的1.2%。然該解釋令依據財政部 92.11.26 台財稅字第 0920457120 號令已不再援引適用。是以,工業住宅的房價雖較一般住宅房價低,惟依上述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851924469 號解釋令不再援用,則必須按工業用地的標準課徵較高的地價稅及房屋稅。
2.貸款成數方面:
關於工業住宅,銀行願意提供的貸款成數亦較低,蓋政府辦理的各項優惠房貸,都有建物所有權狀主要用途欄需登載有「住宅」或「住」字樣的規定,而工業住宅是以「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等名義申請建築執照,無法申辦優惠房貸。
3.居住環境:
住宅區需要寧適性、隱密性以及安全性;工業住宅位於工業區內,鄰近的土地大多作為工業使用,可以預見大型貨櫃車、卡車等出入頻繁,對居民出入的安全性可能形成威脅。此外,與工廠為鄰,不論是噪音、震動、空氣,抑或是惡臭等情形,都會影響到居住品質。
(三)工業住宅之適法性:
1.台灣產業出走的情形日益增加,也造成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越來越多,土地資源的閒置對於國家整體資源的利用實為相當不效率。但在都市化發展日益明顯之下,都會地區內有限的土地價格高漲,也使得廠商的土地成本增加,被迫往土地成本較低的工業區土地移動。政府正視此一問題,於民國90年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將工業區土地的使用項目由原來只能設立工廠、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以及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的規定,放寬可以作為商業用途,在工業區內可以設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其中的一般商業設施包含: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運動休閒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倉儲批發業;旅館。惟仍未開放可以供作自用住宅使用。近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針對內湖五期重劃區內特定專用區(包括「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服務展售區」等分區)疑似違規住宅林立,再次函告相關建商及設計單位,「不得作住宅使用」,應確實依核准建築之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2.職此,依都市計畫法第79、80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者,將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勒令停止使用、拆除、改建或恢復原狀,限期未改善者,應予行政強制執行,並可移送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3.是故,在工業住宅現今仍「未合法」之情形下,購屋者若購買「工業住宅」或「乙工建案」、「乙工商務空間」當作住家使用,是不能申請登記為自用住宅的,購屋者須承受被檢舉取締甚至拆除房屋之風險,不可不慎!
彰化縣政府電子法務月刊第20期 (劉妙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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