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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名詞解釋】稅費-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

地稅法對於出售自用住宅有許多優惠,在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或先買後賣,只要重購的土地現值大於出售土地的現值,可保留「一生一次」使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的機會,先以一般土地稅率繳納土增稅後,再辦理重購土地增值稅退稅。重購退稅適用條件如下:

(一)買屋賣屋的登記名義為同一人。
(二)出售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購買後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三)買與賣時間無先後規定,可先賣購買,也可以先買後賣。
(四)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
(五)買賣二屋皆做自用住宅使用,並未出租或做營業用。
(六)買賣時間不超過2年,時間認定依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公定契約的「公定日」,而非換約的立契日期。
(七)買價應大於賣價減除土地增值稅之餘額,以增值稅單移轉現值總額為準。
(八)退稅金額應以退還原出售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

辦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的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有戶籍登記。也就是說,不能將戶籍遷出或轉作營業使用、出租,或移轉他人,即使是贈與配偶,也不允許,否則已退還的稅款將會被追繳回去。

重購退稅的好處是,只要每次換屋,重購的土地現值都大於出售土地的現值,那麼每5年就可以換屋一次,都沒有土地增值稅的負擔。直到遇到重購的土地現值無法大於出售土地的現值,或出售後不想再重購時,再使用「一生一次」的自住優惠稅率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