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提前清償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的效果。
至於「提前清償違約金」,銀行為爭取客戶貸款,大多提供前低後高的階段式利率房貸,為避免民眾只想享受前段低利房貸,時間一到就轉貸,銀行都會有違約金的規定,稱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以往銀行多按照客戶清償時間,以借款總額乘以固定的比率(通常為0.5%至1%)計算,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以總額計算,對貸款戶不公平。因此,各家銀行相繼調整違約金計算方式,有的以清償前3個月累計還款金額乘以比例計算,或是以清償時應繳貸款與總額差距來計算等方式。但房貸並非提前清償就要付違約金,一般來說如果沒有塗銷,銀行多半不會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