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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轉售魔鬼藏在細節裡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別算錯這一項
2024-03-21
 

預售屋轉售魔鬼藏在細節裡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別算錯這一項

2024/03/20 12:04自由時報/記者張瀞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房屋出售後,納稅人應該以實際出售價格推估,並且以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並不是以預售合約價格計算。

中區國稅局表示,202171日以後出售,在20161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於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合約總價為800萬元,但支付價款125萬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給乙君,出售合約總額900萬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萬元。

據此,甲君應申報出售前實際收入225萬元,取得成本125萬元,以收入225萬元扣除取得成本125萬元,在扣除費用225萬之3%後,再乘以房地合一稅未滿2年的稅率45%,應納稅額419,625元。

國稅局指出,近期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前揭房地權利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但觀察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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