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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住宅

【名詞解釋】法規-地上權住宅

地上權住宅

地上權是指利用他人持有的土地進行營造建築物或工作物、使用而取得的用益物權,建物所有權不得進行銷售或預售。簡言之,地上權住宅為「買屋不買地」,購屋者只取得房屋建案的所有權,但並沒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必繳交地價稅,但仍須繳納權利金、房屋稅、管理費等,而每年也需繳交定額租金給土地所有權人。

如果地上物為住宅,有「定期地上權」和「不定期地上權」的分別,但事實上,一般出售地上權的住宅均訂有期限,購買者取得地上權存續的期間一般為40至50年。但要注意的是,地上權不會因建築物損毀消失而消滅,假設房屋因地震損毀倒塌,地上權還是存續期間內,地上權所有權人還是可在開土地上重建,是受到《民法》保障。

整體而言,地上權住宅的優點為:房價較市價便宜,不用負擔地價稅。但其缺點為:因價格認定的問題,地上權住宅貸款較不容易,貸款成數較低,不能保值也不宜投資,未來脫手也有其困難性。雖然地上權住宅的移轉與繼承和一般住宅無異,缺乏反映地段的土地作為支撐,隨著使用年限和房屋折舊,房屋殘值可能愈低,轉售空間也會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