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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住宅

【名詞解釋】法規-使用權住宅

使用權住宅

現行地上權住宅、使用權住宅,皆為租賃概念的產品,因此房價皆較便宜。相較於地上權住宅為「買屋不買地」,購屋者只取得房屋產權所有權,但並沒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住宅則是連房屋產權都不具有,房屋所有權交付信託機構所有,購屋者僅取得「房屋使用憑證」,就是「不買屋、不買地」。

進一步說明購屋者的權限,地上權住宅購屋者在地上權設定期限到期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按照建物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房屋所有權人,或可在雙方約定後,延長地上權期限,繼續使用房屋。但使用權住宅使用權期限屆滿時,一定得依契約約定放棄房屋使用權,並得無償搬離,這種租賃產品方式最顯著的範例即為台北交九轉運站京站住宅。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2010年挑選3塊位於大安區、內湖區精華區土地,準備跟建商合作,不賣土地,只賣70年的使用權,預期價格將會是同區塊的7折甚至到一半,讓一般人也有機會入住精華地段。但由於台灣文化傳統的觀念為「有土私有財」,使用權租賃概念的產品能否推動怕,可能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