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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

【名詞解釋】稅費-自用住宅

自用住宅

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

自用住宅的好處是持有成本和出售成本都比較低。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10,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2,只有一般土地的1/5,因此持有成本較低;房屋稅則無論是否自用,只要是當住宅使用,稅率皆為1.2%,比非住家的稅率低。

當出售自用住宅時,若重購的房屋比原出售的房屋貴,且重購房屋仍作為自用住宅,即可辦理「重購退稅」,一是可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二是原本因為售屋獲利繳的所得稅也可以退還或扣抵。或者每人可以使用一次(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條件如下:

1.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行為。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211.75坪)的部分。
4. 一生一次。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之關係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