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板

Home > 法律新知 >
信用暇疵

【名詞解釋】貸款-信用暇疵

信用暇疵

信用瑕疵為信用不正常的統稱,包括主債務、從債務、共同債務、信貸、房貸、企業貸款、車貸、現金卡…等遲繳被列入催收,退票、停卡、銀行拒絕往來、保證人信用不良或配偶信用不良,均屬信用瑕疵範圍。任何信用消費往來都會在聯徵中心留下紀錄,若有信用瑕疵,在短期內可能無法辦理貸款或相關金融商品,要等到該瑕疵情形解除後才能辦理。這些紀錄會隨著時間與瑕疵人的處理而改變,所以不能置之不理,與銀行協商解決問題是必要的。

常見的信用瑕疵揭露時間如下:

一、 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
二、 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三、 退票及註記等紀錄,包含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四、 破產宣告紀錄,自宣告日起揭露10年。
五、 信用卡資料:1信用卡停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3年。2信用卡戶繳款資料揭露期限,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