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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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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問答集
 

一、何時應辦理契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二、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協議撒銷契約,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契約書、撤銷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報之機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撤銷契稅申報,經審核符合規定後,辦理退稅事宜。
三、土地和房屋互易,要不要申報契稅?
以土地和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四、以夫或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變更為妻或夫名義,要不要課徵契稅?
以夫或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變更為妻或夫名義,無論是買賣或贈與均屬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應核課契稅。
五、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時要不要課徵契稅?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者,因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即非屬課稅範圍自免予申報。
六、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為何須查有無欠繳房屋稅?
係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因此買受人應特別注意以上規定,若未完納欠稅,地政機關會拒絕受理建物移轉登記。
七、未依規定申報契稅如何處罰?匿報或短報如何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報契稅者: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匿報或短報者: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八、九十年六月新增訂契稅條例內容如何?
新增訂契稅條例重點如下:
(一)信託財產移轉應申報繳納契稅: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第7條之1)
(二)信託財產移轉不課徵契稅: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 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第1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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